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本市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工作。
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知识,报导合同能源管理动态、典型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第八条 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借鉴相关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模式。
第二章 节能服务公司管理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用能单位提供优质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第十条 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审核备案,应当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提请审核备案的相关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O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交下述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第三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并颁发节能量审核机构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拥有与从事节能量审核相适应的,并经量值溯源、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节能量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熟悉主要耗能行业生产工艺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节能量审核队伍,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五)掌握符合国家、本市、行业实际的节能量审核办法;
(六)有保证审核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10个。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申请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简介;
(二)天津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与节能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的全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有关管理制度;
(七)节能量审核相关工作业绩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取消其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和天津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的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本市及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OO0O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合同备案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格式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
(三)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审核备案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报告(仅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
(五)是否享受政府其他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年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年节能量审核结果,按照财政奖励资金标准80%拨付资金,待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再清算剩余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
第三十条 节能量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三十二条 节能量审核应依据《节能量审核指南》、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相关材料,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节能量审核应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节能量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节能措施前后,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能源消耗的节约量。
第三十五条 项目边界应包括所有显著影响项目能源消耗状况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附属设备和设施)。项目边界的描述应包括完整的设备设施名单和明确的地理位置界限。
第三十六条 节能量审核和验证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划分项目边界条件;选择测量和验证方法;测量能耗基准、运行状况等有关数据,并加以分析记录;确定基期和报告期(报告期长度应与基期一致);制定测量和验证方案;设计、安装、调试测量和验证方案所需的专门测量设备;测量报告期能耗和运行状况等有关数据,并加以分析记录;根据测量和验证方案计算和验证节能量,分析节能量的不确定性;最终确认节能量。
第三十七条 可用于计算节能量的能源消耗数据主要包括:可采信的能源统计数据及财务数据,如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表计数据、能源费用账单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能源计量仪表的读数;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经过校准的,用计算机模拟获得的系统或设施的能源消耗;公认的或相关各方认可的常用节能措施的参数。
第三十八条 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交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可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出节能量审核费用申请,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核定后,将审核费用拨付给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六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动
第四十条 有条件的区县要设立区域内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 鼓励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信誉良好的节能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合同、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第四十三条 鼓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融资支持。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节能服务公司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四十五条 吸引节能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管理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会计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