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 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53 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 [2008]126 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
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适当配套安排。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八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八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季后 10 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每年 2 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