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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建 [2010]24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并会同省经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每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会同省财政厅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奖励资金规模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市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由国家审定公布。
   第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 60元/吨标准煤。项目所在市县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财政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前,需将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复印件经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内容:公司概况、近两年工作实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设备、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前后能效对比分析、项目形成的效果和节能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节能效果检测报告或用户报告;项目实施发票(服务公司购买设备等发票和被服务单位付款发票)。
   
第十四条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核查,依据审核意见,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2),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省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3),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资金使用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对地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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