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 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二)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三)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四) 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第七条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 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158 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六)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七)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八)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九)热电联产类项目;
(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一)2007 年1 月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 年1 月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市申请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2010 年6 月1 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七)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 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 年6 月1 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 元/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 元/ 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 元/ 吨标准煤。
第十七条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 元/ 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二)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 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 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 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 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 万元。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库建设、节能信息发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等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项目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合同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备案,公共服务平台核查项目合同的完备合规性。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预付。年节能量预计在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备案且项目开始施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超过50% 的财政奖励预付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接到预付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预估节能量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拨付预付资金(完工后未达到预付资金节能量的项目收回相应奖励预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财政奖励资金和诊断补贴申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合同原件;
(五)合同节能量3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对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节能规划、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及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四) 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能耗、改造内容、技术方案、项目投资等。
(五)项目单位与被改造建筑或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关系证明。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证明材料及国家、北京市备案情况。
(七)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
(八)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九)项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
(十)项目的工程量结算清单。
(十一)采用的节能技术、评价项目选用的主要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十二)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前期有预付资金的项目按最终审核确定的节能量清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公共机构试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将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及本市“十二五”规划,研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降低公共能源消耗。
本市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诊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国家或北京市财政奖励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合同款支付方式:
(一) 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二) 在项目合同期满后,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在3 年内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第七章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代偿补偿等,可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3]2213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可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出具推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合同、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及环境交易所,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融资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计汇总制度。申请财政奖励支持的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
用能单位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对履行合同,讲究诚信表现突出的各类用能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鼓励。项目结束后,公共服务平台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开展、项目实施、合同履约等情况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一)合同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报的节能量偏差较大,故意套取财政补贴;
(二)获得预付款后不按合同履约,或预付款多付后在清算时不予退回;
(三)申请担保贷款后故意违约,无合理原因拒不偿还担保贷款;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自审核备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1000 吨(含)标准煤以上,如达不到则进行预警,下一年度仍不能完成,取消审核备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将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一)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或违规违纪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10]1189 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 号) 即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