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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要求,结合《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在国家现行政策调整前,本实施细则仅支持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不支持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效益必须经过准确的计量,节能服务公司收取的节能收入是为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所节约能源支付的收益。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分类负担原则。其中符合国家财政奖励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符合省财政奖励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奖励制度,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比照国家和省适用模式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辽宁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支持范围,以及省指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第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每年10月底前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向社会发布。
申请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并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省经信委、省财政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及以上,其中申请国家财政奖金的,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具备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已进入实际分享期。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原则上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同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150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  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文件;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 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
    4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
    5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6
.节能量确认报告;
    7
.必要的项目分享凭证。
    第十四条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指定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资金季报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在每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国家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在季后10 日内汇总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七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财政局、经信委要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国家和省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情况,填报《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申请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上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编制《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全部财政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财企 [2010]968 号

各市财政局、绥中县财政局,各市经信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就《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修订补充如下,请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细则》第二条修订为: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在国家现行政策调整前,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不支持。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效益必须经过准确的计量,节能服务公司收取的节能收入是为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所节约能源支付的收益。

    二、将《细则》第五条修订为:第五条 支持对象。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三、将《细则》第六条进行修订补充为:第六条  支持范围。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支持范围,以及省指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支持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不予支持项目内容: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将《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中有关内容修订为:5.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副本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二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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